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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污系列导则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导则

2022.05.19

浙江省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从2003年 “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开始,积累了丰富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践经验。为推动浙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业标准化进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写并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标准与导则。


这一系列的导则对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乡村环境对相关导则进行了梳理,本期关注《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导则》。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导则》于2021年10月25日发布, 该《导则》是全国首部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过程管理的技术文件。《导则》围绕“十四五”高质量建设发展目标,结合现有相关法规和系列文件、技术标准,重点对部门职能、管理流程、档案管理、技术要求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引导,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责任主体、管理分类、基础资料、规划计划、复核勘测、立项招标、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项目验收、运行维护、运行评价、运维移交、水质检测、设施报废、治理咨询、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应急管理、创新推广、信息系统等。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导则    





前言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浙江的决策部署,切实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提高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导则。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责任主体、管理分类、基础资料、规划计划、复核勘测、立项招标、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项目验收、运行维护、运行评价、运维移交、水质检测、设施报废、治理咨询、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应急管理、创新推广、信息系统等内容。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1 总则
1.0.1依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过程管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过程管理,管控治理的管理按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执行。

  1.0.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过程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导则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全过程管理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运行、报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2.0.2 运行评价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分析、诊断和评价。

  2.0.3 复核勘测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基础资料的核对、勘察、测量等工作,主要包括农户入户调查、管线测绘、管道疏通、管道检测、终端调查、地质勘察、地形测量等内容。

  2.0.4 治理咨询

  协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开展的咨询服务。

  2.0.5 运维移交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从前一家运维单位交接到后一家运维单位的过程。

  2.0.6 设施报废

  由于无服务对象,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体拆除并恢复土地功能的情况。

  2.0.7 排水户

  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应贯彻执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3.0.2 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的检查、督察和指导工作。

  3.0.3 各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3.0.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4 责任主体

  4.1 县级

  4.1.1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负责。

  4.1.2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实施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充分发挥“县级站长”作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4.1.3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4.1.4 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基础资料、明确治理方式和范围、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建设改造和标准化运维任务、委托检测水质、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单、完善县级农村生活污水监管服务系统、按时报送工作推进情况等工作。

  4.1.5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指导、监督工作。

  4.2 乡镇(街道)

  4.2.1 乡镇(街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4.2.2 乡镇(街道)应依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充分发挥“镇级站长”作用,监督和指导排水户和个人做好户内设施运维工作,监督运维单位开展日常运维工作。

  4.2.3 乡镇(街道)负责摸底排查和填报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落实处理设施新建改造项目、复核标准化运维评价、按时上报工作进展;选配村民监督员监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

  4.2.4 乡镇(街道)收到排水户的排入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与排水户签订《排水户污水接入协议》(详见附录 A),并做好相关监督管理。

  4.3 村(居)委员会

  4.3.1 村(居)委员会应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

  4.3.2 村(居)委员会应充分发挥“村级站长”、“网格员”作用、配合收集与复核基础信息、协调与监督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程、监督运维单位日常运维工作、不断完善村规民约、巡查处理设施和反馈问题等工作。

  4.3.3 村(居)委员会可采取集中生产、定点储存、定期转运等方式收集和处理对处理设施有影响的腌菜、酿酒、做豆腐等的非经营性生产污水,引导村民规范处置。

  4.4 村民

  4.4.1 村民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受益主体。

  4.4.2 村民应自觉遵守依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负责接户井以内的处理设施建造和运行维护,向村(居)委员会反馈公共处理设施运行问题。

  4.4.3 村民不得将腌菜、酿酒、做豆腐等非经营性生产污水随意排入集中污水处理终端。

  4.4.4 担任监督员的村民,应配合监理做好监督工作并参加项目验收。

  4.5 排水户

  4.5.1 排水户向处理设施排放的生产经营污水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 33/1196)的有关规定。

  4.5.2 排水户应与乡镇(街道)签订《排水户污水接入协议》。

  4.5.3 排水户对排入处理设施的污水水质、水量作出书面申请和承诺。

  4.5.4 排水户应做好户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4.6 运维单位

  4.6.1 运行维护单位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服务主体。

  4.6.2 运维单位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的有关要求,并加强基本条件建设。

  4.6.3 运维单位应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 DB 33/T1122)的有关要求,规范日常运维内容,开展水质自检,做好处理设施的运维工作,提高运维服务水平。

  4.6.4 运维单位原则上负责接户井及以后的公共管道、处理终端等公共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4.6.5 运维单位应按照县域运维废弃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落实运维废弃物处理处置。

  4.7 建设相关单位

  4.7.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单位主要包括规划、排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委托水质检测、技术咨询等单位。

  4.7.2 建设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做好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

  5 管理分类

  5.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管理或城镇污水治理主管部门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列出管理范围内村庄清单,管理范围最小区域原则上为行政村。

  5.0.2 县域城乡污水治理工作有不同的部门管理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范围。

  6 基础资料

  6.0.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处理设施建设资料和运维资料,具体内容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B的要求。

  6.0.2 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础信息的填报和更新管理及处理设施建设前期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更新管理,督促指导处理设施竣工资料和运维资料的收集整理、填报和保管。

  6.0.3 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处理设施竣工资料,建设单位为乡镇(街道)以外的应提交乡镇(街道)备案。

  6.0.4 乡镇(街道)负责基础信息和处理设施运维资料的收集、核对、系统填报和更新管理。

  6.0.5 村(居)委员会、村民、排水户和运维单位应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基础信息相关工作。

  6.0.6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6.0.7 工程竣工资料应符合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归档要求,至少应包括竣工图,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质保材料和操作说明资料,功能性试验,设备联合试运转,设施试运行等资料。

  6.0.8 运维单位提供的运维资料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DB 33/T 1122)的规定。

  6.0.9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资料应及时更新和完善,并按要求进行填报。

  7 规划计划

  7.1 规划

  7.1.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规划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

  7.1.2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规划编制具体管理工作,提供和协调解决编制相关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协调明确相关规划关键指标,指导乡镇(街道)配合做好规划编制。

  7.1.3 乡镇(街道)负责提供相关规划所需的本辖区基础资料,对接明确相关指标、项目、资金估算等规划内容,指导村(居)委员会做好资料收集填报。

  7.1.4 村(居)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填报。

  7.1.5 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的能力和经验。

  7.1.6 专项规划应按照《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编制。

  7.2 年度计划

  7.2.1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上一年度 10月底之前基本完成年度计划;本年度 3月底之前完成年度实施计划,落实项目清单及资金估算,并做好填报工作;协调、落实乡镇(街道)的项目计划、基础资料、复核勘测和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7.2.2 乡镇(街道)负责及时上报本辖区下一年度的年度计划(建设改造和运维清单);及时确认年度实施计划。

  7.2.3 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应加强工程进度管理,试运行结束后应及时验收,当年项目次年应完成验收。

  8 复核勘测

  8.1 复核

  8.1.1 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复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前所必需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不具备复核能力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复核成果应及时上传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更新基础资料。

  8.1.2 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可通过入户调查、管道检测、终端问题诊断等方式复核、更新和完善基础资料。

  8.1.3 受委托的第三方复核单位应具备丰富的农村生活治理和调查工作经验。

  8.1.4 委托第三方复核时,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复核费用;当成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补充复核。

  8.2 勘察测绘

  8.2.1 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需补充完善基础资料的勘察测绘工作,及时上传勘察测绘成果至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并更新基础资料。

  8.2.2 勘察测绘工作内容可包括管线测量、管道疏通检测、地质勘察、地形图测绘等。

  8.2.3 勘察测绘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单位。

  8.2.4 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勘察测绘费用;当成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补充勘察测绘。

  8.2.5 勘察测绘工作成果应以报告形式体现。

  9 立项招标

  9.1 立项

  9.1.1 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立项申请。

  9.1.2 项目立项宜采用整县或整乡方式,结合道路、景观、给水、燃气、电力等村庄建设项目协同推进。

  9.1.3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可研报告编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资料清单应符合附录 C的要求,基础资料不满足应组织必要的复核勘测。

  9.1.4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信证书的单位编制。

  9.1.5 可研报告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附录 D的要求。

  9.2 招标

  9.2.1 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招标管理。

  9.2.2 必须招标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应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合理划分标段,单个行政村不宜拆分。

  9.2.3 重要设备及材料严格限制和禁止高耗能、高耗地、高耗材、高污染的落后技术产品;严格禁止使用无产品标准、无法定检测报告、无产品合格证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9.2.4 运维单位和建设相关单位宜优先选择列入正面清单或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验的单位。

  9.2.5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9.2.6 项目咨询单位宜具有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

  10 工程设计

  10.0.1 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提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设计相关资料,资料不足时,负责组织复核勘测,补充完善基础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核工作。

  10.0.2 乡镇(街道)负责与设计单位对接,明确投资规模、处理能力、选址用地、治理范围等内容,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0.0.3 村(居)委员会负责协调、确认常住人口、排水户、终端选址、管线走向等基本情况。

  10.0.4 县域整体推进项目宜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招标。

  10.0.5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同类工作经验。

  10.0.6 设计单位应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DB 33/T1199)《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文件编制导则》(待编制)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要求。

  11 工程施工

  11.0.1 县(市、区)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监督施工管理工作。

  11.0.2 乡镇(街道)负责项目施工具体管理工作。

  11.0.3 村(居)委员会应支持配合施工。

  11.0.4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1.0.5 建设单位宜委托一家施工单位负责同一设施的户内处理设施、公共管道系统和处理终端的施工;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可另行委托。

  11.0.6 施工单位应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DB 33/T1199)《绿色施工导则》《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 33/1116)的要求组织项目施工。

  11.0.7 施工单位应按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和设计图纸要求安装农村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

  11.0.8 施工单位在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或有效处置,可采取分段施工、临时处理设施、储存或异地处置等措施。

  12 工程监理

  12.0.1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12.0.2 建设单位应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并督促监理单位按委托合同和规范等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12.0.3 乡镇(街道)应对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落实村民监督员,组织上岗培训,发放聘用证书;村级监督员上岗培训主要内容和要点宜符合附录E的要求。

  12.0.4 村民监督员宜对设施设备质量、施工合理性以及项目施工期对周边环境影响等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出具问题反映单,并反馈给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

  12.0.5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选派的监理人员应具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经验。

  12.0.6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等执行。

  13 项目验收

  13.0.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代表、村民监督员和运维单位参加。

  13.0.2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督管理。

  13.0.3 单个设施建设周期一般不得超过 2年,并纳入施工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工程建设进度,在第二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13.0.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程验收应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DB 33/T 1199)等相关标准执行。

  13.0.5 竣工验收前,公共处理设施的试运行不少于 3个月,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的进出水水质应稳定达标。

  13.0.6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主要包括试运行记录、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管道闭水试验记录、构筑物满水试验记录等;县(市、区)主管部门有专项要求的应优先执行。

  13.0.7 竣工验收合格,参建各方应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表;项目应及时移交运维单位。

  14 运行维护

  14.0.1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在全面摸排、掌握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全域管理,不得出现管理缺失。

  14.0.2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结合地域特点,以整个县域或片区划分运维项目,划分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明确项目类别,运维项目应整体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运维。单个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应整体委托,不得拆分。村镇自行运维的参照第三方运维单位执行。

  14.0.3 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DB 33/T 1122)的有关规定,规范运维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14.0.4 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应按《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导则》要求落实设施运维过程的各项管理工作。1镇级站长负责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设施运维的任务落实、定期抽查、问题协调督促。2村级站长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设施运维的任务落实、日常巡查、村民宣传教育和问题协调督促。

  14.0.5 村民应加强生态文明意识,依法依规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户内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做好对公共处理设施运维的监督。

  14.0.6 运维单位应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 DB 33/T1122)的有关规定开展运维。

  14.0.7 运维单位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标准化运维的公示牌样式具体见附录 F。

  14.0.8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监控平台,充分运用数字化系统加强对签到、巡查、日常养护和维修、水质自检、机电设备运行状态的远程管理,不得擅自停运处理设施设备,所有运维档案应真实客观有效。

  15 运行评价

  15.0.1 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价的组织实施,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同意可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15.0.2 运行评价结果应作为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的依据。

  15.0.3 主管部门宜委托运维单位进行运行评价,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评价单位重新评价。

  15.0.4 运行评价对象包括户内处理设施、公共管道系统、处理终端。

  15.0.5 运行评价需形成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内容和要求、评价方案、评价分析、结论与建议;结论应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提升清单和建设改造清单。

  16 运维移交

  16.0.1 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之间的移交工作(简称运维移交),提供监管服务系统内区域管理、设施基础性资料,做好移交清单的档案管理工作。

  16.0.2 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运维移交的组织实施;按计划组织召开动员、协调、总结会议,向运维单位提供设施建设期间的竣工图纸、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查阅条件;明确移交任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移交清单(详见附录G),并告知各相关行政村;移交清单由乡镇(街道)和两家运维单位共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移交工作不宜超过为 2个月。

  16.0.3 原运维单位负责提供标准化运维资料、水质台账、流量台账等信息;在移交过程中需将运维期间存在的遗留问题书面上报乡镇(街道)。

  16.0.4 现运维单位负责制定处理设施实地核查方案,对设施进行实地核查,对水质检测报告进行核查,对不符标准化运维标准评价指标和存在明显偏差的情况应及时记录,出具复核报告提交乡镇(街道)。

  16.0.5 运维移交包括但不限于运维资料移交、设施移交、问题协调报告。

  16.0.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料移交主要涉及调试运行、设备检修和运维管理期间存档等基础资料。

  17 水质检测

  17.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包括监督性监测、委托检测、企业自行检测 3类,其中委托检测包括主管部门的管理性委托检测、排水户污水的排入委托检测和建设单位的验收委托检测。

  17.0.2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性监测工作,检测要求和检测结果报送按相关规定执行。

  17.0.3 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性委托检测工作,负责年度水质检测计划的制定,监督水质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

  17.0.4 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委托检测工作,水质检测要求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DB 33/T 1199)的相关规定执行。

  17.0.5 提供服务的水质检测机构应具备包括委托检测项目内容的 CMA认证证书。

  17.0.6 运维单位化验室建设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和《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技术规程》(DB 33/T 1257)规定执行。

  17.0.7 运维单位负责制定年度自行检测计划,合理安排采样、分析,记录和保留原始数据,形成作出达标情况评价的水质检测结果,并及时出具自检报告。

  18 设施报废

  18.0.1 由于村庄拆迁等原因,村(居)委员会应提出设施报废申请,经乡镇(街道)确认,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18.0.2 乡镇(街道)负责落实设施拆除工作,并在报废申请确认后 3个月内完成报废设施拆除。

  18.0.3 乡镇(街道)负责相关信息的更新上报工作。

  19 治理咨询

  19.0.1 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可委托治理咨询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

  19.0.2 治理咨询的内容可包括项目程序审查,项目质量进度控制、运维监督、技术培训等。

  19.0.3 治理咨询单位应具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咨询服务的能力和业绩。

  20 行政执法

  20.0.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行政执法按有关规定落实。

  21 监督考核

  21.0.1 监督考核应包括省级主管部门监督考核、市级主管部门考核、县(市、区)主管部门监督考核、乡镇(街道)监督管理和村民监督。

  21.0.2 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际,对乡镇(街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年中检查、年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安排下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

  1根据日常工作按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频次、数量和比例自定,全年巡查全覆盖并有记录。检查结果进行排名通报,对排名末位的单位进行约谈、走访。

  2联合相关部门成立检查小组开展年中检查,侧重对年度任务推进、现场设施运行情况、出水水质达标率进行检查,结果计入年底考核成绩。

  3联合相关部门成立检查小组开展年底考核,依据考核办法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从管理体系建设、保障措施落实、社会综合评价和运行维护实效四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年底考核结果作为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乡镇(街道)资金补助比例挂钩。

  21.0.3 乡镇(街道)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和村民的监督管理。

  1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和相关合同要求,加强对村(居)委员会、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

  2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队伍,明确分管领导、部门、站长、专管员,督促落实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和村级站长;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

  3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不少于 1次对运维单位及村(居)委员会自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年底进行考核。

  4制定巡查制度并有计划开展巡查,对日处理能力 30吨以上的处理设施每季度巡查不少于 1次,对日处理能力 3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每半年巡查不少于 1次,巡查全覆盖并有记录。

  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资金宜列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并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

  21.0.4 村(居)委员会应监督和落实村级站长,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1村级站长应当制定巡查制度并有计划开展巡查,处理设施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全覆盖并有记录。

  2引导、监督新建农房污水接入,组织农户自觉维护治理设施。

  21.0.5 村民应协助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开展第三方评价单位重新评价。

  22 应急管理

  22.0.1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2.0.2 当发生洪涝、塌方等造成设施损坏及突发疫情等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2.0.3 乡镇(街道)要启动并组织专业队伍对处理设施损坏情况进行排查、登记、上报,制定抢修、消毒方案并组织落实。

  23 创新推广

  23.0.1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引导行业发展。

  23.0.2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落实创新示范项目和经费,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服务团的作用。

  23.0.3 创新示范项目经技术经济分析和综合效益评价后推广应用。

  23.0.4 经若干建设工程试用且实际效果良好的新技术,可申请列入相关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申请、评定与管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3.0.5 对于工程应用中问题较多的已列入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终止推广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23.0.6 开展小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型式认证,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的推广应用,并落实开箱检验程序。

  23.0.7 设备质保期不应低于 5年。

  23.0.8 积极探索开展绿色处理设施、污水零直排村等创新技术的试点、推广和应用。

  24 信息系统

  24.0.1 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县级监管服务系统)的建设、运维、应用,做好与上级监管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按《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测(监控)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实施在线监测(监控)。

  24.0.2 县级监管服务系统应具有“数字驾驶舱”,围绕覆盖率、达标率等核心指标,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过程实现一网管控,动态展示治理工作基本信息、进度和成果。

  24.0.3 各级主管部门应通过县级监管服务系统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效果评价、问题整改,推动落实管理工作。

  24.0.4 县级监管服务系统服务单位应具备监管服务系统建设要求的技术能力、服务能力和经验。

  24.0.5 县级监管服务系统的建设应遵照标准化、流程化原则,可在统一框架下进行个性化、创新性应用场景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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