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体系是推动该项工作的重要保障。
本文梳理了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法律顶层设计以及自“十一五”以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法律发展过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周期划分为“着力推动—重点发展—加速推进—攻坚提升”四个阶段,对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了分析,识别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问题和当前农村建设实际,提出了加速建立全过程、全要素的国家法律体系,加速建立全方位、一体化的政策制度和加速建立全链条、系统化的技术标准的建议,以期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法律建设工作伴随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起步,围绕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进一步深化发展,现在又随着乡村建设行动的深入推进,逐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
据《2020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公布数据显示,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5%,其中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达到36.3%、19.3%和16.8%,相比2016年22%的治理率有了明显提升。
但是,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存在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区域发展不平衡、设施建设不完善、管护机制不健全、政策法律有待加强、规范标准有待完善等问题,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和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较大的差距。
因此,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识别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完善的相关政策法律是推动工作的重要保障。
本文系统总结了“十一五”到“十四五”期间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法律体系沿着“着力推动—重点发展—加速推进—攻坚提升”四阶段的发展特点,梳理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法律的演进路径和内在逻辑,识别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当前农村建设实际,提出了不仅要加速建立全过程、全要素的国家法律体系,还要加速建立全方位、一体化的政策制度,并进一步加速建立全链条、系统化的技术标准的建议,以期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法律顶层设计
目前,我国尚未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行专门立法,相关规范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随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不断推进,逐步构建了针对性不断加强、关联度不断加深的法律顶层设计,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环境保护法》为指引、《水污染防治法》为主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补充、衔接的法律体系。
《宪法》。《宪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害或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确定了国家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责任,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根本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该法于1989年12月26日公布实施,2014年修订,对保护生态环境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仅在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作了原则性规定。
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水法》。该法于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修订,2009年、2016年修改。《水法》明确提出建立节水型社会的发展目标,第二十三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水法》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要遵循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
《水污染防治法》。该法于1984年颁布实施,1996年修正、2008年修订、2017年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作为保护水环境的专门法,对防治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正常生活、促进乡村建设起到了具体的指导作用。
1984年首次颁布实施的该法律的重点是防止地表水污染,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避免造成水污染进行了规定。2008年全面修订后,首次提出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在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设立一节专门提及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2017年对法律再次进行了修正,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规定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大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特别指出国家支持农村污水防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以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防治、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经过三次修正和修订,国家立法理念、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显著进步,更好地回应了新时代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
《农业法》。该法于1993年颁布,对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条,集中分布在“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这一章。
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需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并治理水土流失;针对废水排放对水体所造成的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责成相关单位开展治理,对污染状况进行科学评估,严格执法,对违法主体依法论处。
《乡村振兴促进法》。该法于2021年颁布,在第五章“生态保护”的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七章“城乡融合”的第五十二条中,从机制建设、耕地保护、城乡融合发展的角度对农村污水治理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四十条规定,禁止违法将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向农业农村转移;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以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体系发展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过“十一五”至“十四五”期间的“着力推动—重点发展—加速推进—攻坚提升”过程,我国逐步形成了相对较为完善的农村污水治理相关政策体系。
1.“着力推动”——“十一五”期间开启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制定新纪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为重点内容
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我国已经跨入工业反哺农业阶段的重要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明确要加大保护环境力度,积极防治农村面源污染。
但是,随着重化工产业迅速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任务异常艰巨。相对于城市水污染控制,农村污水治理一直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据原建设部2005年抽样调查结果,96%的村庄没有排水渠道和污水处理系统,生产和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危害群众健康。
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第一次以国务院名义印发,提出“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明确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理。
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环保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行动,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2008年,国务院首次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与城市环境保护统筹考虑且全面推进的决心。
2009年,原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推出《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实行“以奖促治”优先治理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
原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设立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其中用于实行“以奖促治”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同年,原住建部发布《分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并组织编制了东北、华北、东南、中南、西南、西北六个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总结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特征与排放要求,排水系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及选择、处理设施管理、工程实例。
2010年,原环境保护部颁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导各地制订农村生活污水的防治规划和设施建设,要求在源头削减、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遵循分散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粪便和生活杂排水实行分离并进行处理。
同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规范了低能耗分散式污水处理、集中污水处理、雨污水收集和排放几大技术。
2.“重点发展”——“十二五”期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受到更广泛关注,东部地区率先强力推进
“十二五”期间,工业化进入中期,国民经济进入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阶段。统筹城乡发展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本要求。2012年召开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农村污水治理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和水污染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鼓励乡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将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的村庄要推进分散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要求应循序渐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
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制定了《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农村污水治理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要建立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的长效管护制度,逐步实现城乡管理一体化,要探索提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方案。
农业农村部制定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 32000—2015)规范文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也随之出台,行业对标准问题开始关注。
3.“加速推进”——“十三五”期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密集出台,为建设农村生态宜居注入新的动力
2018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作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开启了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阶段。
“十三五”时期国家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确立了“因地制宜、尊重习惯,应治尽治、利用为先,就地就近、生态循环,梯次推进、建管并重,发动农户、效果长远”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本思路。
各地立足我国农村实际,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加强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区域,选择适宜模式,完善标准体系,强化管护机制,走出了善作善成、久久为功的中国特色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
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求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整县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2017年,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
同年,原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因地制宜选取农村生活和垃圾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
2018年,以深入学习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为引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着力解决农村污水横流、水体黑臭等问题。
同年,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各省(区、市)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加快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筛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和设施设备,采用适合本地区的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自身特点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出台了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逐渐成为农村环境管理、选择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指导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核算运行维护成本的重要依据。
2019年,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农村地区启动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开展排查、摸清底数,选择典型区域先行先试,按照“分类治理、分期推进”的工作思路,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补齐农村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短板。
同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这是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阐述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确立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总体要求、遵循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全面摸清现状、科学编制行动方案、合理选择技术模式、促进生产生活用水循环利用、加快标准制修订、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统筹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和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八项重点任务等一系列规划方案指导意见和技术标准。
2019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指导各地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同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标准规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成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选用适用技术、保证处理效果、开展监督管理依据。
2020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设行业分会发布了《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标准》《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评估规则》《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程》三项团体标准,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20》显示,2020年我国全建制镇乡村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数量为11374座、处理能力2877万m3/d,约为2016年约3倍和2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速度明显加大。
4.“攻坚提升”——“十四五”期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制定更加系统精准,各方治理措施向纵深推进
2021年,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要求注重统筹规划、有效衔接,因地制宜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污染防治攻坚战也从“坚决打好”到“深入打好”。
为接续推进新发展阶段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明确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和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等三个类型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长效管护机制目标,提出分区分类推进治理,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和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基本消除较大面积黑臭水体,是扎实推进新时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效工作的重要依据。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县域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依次出台,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力争补足长期以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存在的欠账。
可以预期“十四五”时期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发展速度的关键期,更是建设质量提升的黄金期。
当前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法律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法律也实践中不断完善,为新时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但是现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政策法律一些问题,从总体上来看,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政策定性和框架性的内容多、定量和科学指导内容少,指导性、方向性的规定较多、刚性长牙齿的较少。
1.法律刚性有待加强
国家层面缺乏专项法律规范。现行的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受当时历史环境、管理体制的限制,零散地体现在各个部门法中,多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细节问题,缺少具体、可行的方案。
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不足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如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更多的是针对重点水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于农村地区乱排生活污水行为缺少相应法律责任条款;《乡村振兴促进法》更多的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管护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缺少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与德国、日本等农村现代化国家相比,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一直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规范的法律体系,没有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的责任划分,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打乱仗,影响治理的效果。
2.地方立法尚且滞后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迎来快速推进和攻坚提升阶段,特别是“十三五”以来,在国家政策的强力推动下,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的政策、指南、实施方案,以及以县域为单位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各项重点任务。
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在快节奏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发展过程中,政策梳理总结、提升升级不够。地方层面的相关政策的效力等级较低,缺乏地方立法不利于今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有序性推进。
3.政策有待不断完善
一是体制机制不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水利、科技、发改、自然资源、乡村振兴、财政、银保监等多个部门,需要整合多方力量,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合力推进。
在国家层面,根据中央农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精神,明确了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生态环境部门具体抓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工作职责。
而伴随着地方机构改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职能和监管职能进一步被调整,有的地区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抓总、有的地区是住建部门在统筹协调、还有的地区由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落实,如浙江省明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抓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江西省吉安市成立了全域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吉安市农业农村局等等。
更多的地区部门之间职能分工不够细化明确、权力和责任归属不清晰、权利边界不明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缺乏管理主体,相互推诿情况也时有发生,工作推进中未形成合力,各建各管情况较为普遍。
二是缺乏统筹规划。虽然大部分都相应出台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意见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但真正落实了县域或乡域农村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的地区少之又少,各地普遍面临着农村污水治理底数不清、任务分解未落实的问题。
在工作实际中,存在上级主管部门为完成任务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责任直接压给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现象,由于中央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有限,地方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不足,而乡镇既缺乏规划设计能力、也缺少建设运维的资金和队伍,导致在政策执行、项目衔接上力不从心,严重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度。同时,当前机制还缺乏对第三方和农户责权的明确规定,忽视了农户是直接收益主体,这带来了“干部干、百姓看”的潜在弊端。
4.规范制定较为零散
农村生活污水标准规范缺位、技术选择偏离实际需求,使得管理缺乏科学依据,这是农村污水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大多地区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标准规范或技术指南,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装备、安装、运行、维护、评价、验收等标准规范尚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简单套用“城镇治理模式”的现象比较普遍,在设计处理能力时往往忽视农村实际常住人口所需、当地生活习性、气候条件等,造成“平时收不上来水、过节处理不了水”,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现不同程度的“晒太阳”现象。
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现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标准体系仍无法满足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干旱地区、高寒地区和丘陵地区生活污水治理需求,不少地区对已有的标准规范缺少总结提炼和分类指导,在建设上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设计规范、运维监测等制度缺乏顶层设计,频繁变更建设标准和要求,从而增加基层工作推进难度。
农村生活污水政策发展的建议
1.加速建立全过程、全要素的国家法律体系
制定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尽快推进制订“中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法”,进而制定“中国农村生活污水防治法”,并以此为核心围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技术指导和市场监管,强化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保障制度,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业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建立更加完善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法律法规体系。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加强立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城乡融合发展阶段和乡村的差异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制定适合该地区、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安装、维护、清理、检查全方面的条例和管理办法,开展地方立法。
浙江省2019年制定《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这是首部涉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入地方立法阶段,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法律空白。
2.加速建立全方位、一体化的政策制度
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分工协作、压实地方责任、注重试点引路。
中央层面负责对体制机制、政策安排进行顶层设计;省级层面负责统筹制定本地区的规划、标准、实施方案、推进路径图、时间表,提出务实管用的措施;以县域为单位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各项重点任务,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厘清涉及农村生活污水管理的体制机制,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所涉及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等多个政府部门,明确主管部门,分清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权力边界以及法律责任。
制定和调整政策要充分考虑行业以及关联行业和领域实际情况,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文件清理长效机制,使各项政策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建立完善中央扶持、地方各级补助、农民支持和企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制定优惠政策、设立准入条件,引导具有一定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全过程,明确其责任义务,既要符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公益属性,也必须满足第三方作为企业营利的本质属性;需要制订政策刚性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资金、建设资金、运行维护管护等方面的资金要统一纳入成本。
加强专项规划顶层设计的刚性作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既要围绕人居环境提升目标进行整体设计,又要着力解决当前农村生活污水面临的突出问题。
发挥规划的统领作用,加强规划管理、规划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国家、省、市县各级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国家规划体系。
3.加速建立全链条、系统化的技术标准
构建系统化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标准规范,为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引。
在综合考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可靠性、经济可行性以及环境可持续性的基础上,构建涵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设计、模式选用、排放标准以及设施建造、设备选用、安装运维、管理使用、污水回用、建设验收、运行管护、监测评估、监管服务等全过程的标准规范,形成体系。
通过标准规范明确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遵循准则和负面清单。此外,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效益评价标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高效治理。
遵循“国家标准保底线、地方标准求差异”的原则建立标准体系。国家标准着眼守底线、保基本,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国可实现目标;地方性标准是结合各地区的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污水排放与利用等关系,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设计、排放、建设、施工全链条标准规范,引导、规范和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及该行业企业发展。
作者:文/周鸿 刘韵秋 杨凯 陈璐维 郭云
来源:环境保护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乡村环境建设服务处。周鸿系本文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