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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绿色低碳转型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重大项目布局、节能降碳目标等因素,建立区域碳排放预算管理体系,编制区域碳排放预算管理方案,科学分解区域碳排放预算目标;
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基层队伍建设,提高核算能力和水平;
完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制度,推进碳排放信息公开;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明确碳排放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探索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跟踪监测;
完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和标准,探索建立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拓展产品碳标识应用场景;
探索建立省域碳普惠减排交易机制,推动生态系统碳汇等碳普惠减排量纳入交易。
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推动能源保供稳价、清洁低碳、安全高效。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划布局,有序推进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建设和现役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
推进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支持光伏开发利用项目与农业、林业、渔业、工业、建筑、交通、水利、通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融合发展;
制定海上风电发展年度目标、海上风电场建设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推进深远海风电母港建设,推动风电产业集聚发展;
加大潮流能、潮汐能、波浪能等海洋能开发利用新技术、新装备的创新研发力度,支持海洋能规模化利用;
应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鼓励绿色低碳导向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加快发展,推进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
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建立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承诺消费和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机制。鼓励用能单位通过使用绿色电力、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超出年度预算的,超出部分可以通过购买绿色电力证书予以抵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动和指导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产品碳足迹等碳标识认证,并在产品或者包装物、广告等的适当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提高交通运输组织效率和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运输比重;提升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的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完善充电站、加氢站、岸电等设施配套,推进智慧交通管理系统运用;优化交通运输用能结构,推广新能源汽车等低碳交通运输工具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绿色建造方式和绿色建材应用,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推进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提高灌溉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绿色低碳发展。老旧农业机械、老旧渔业船舶报废更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低碳生活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鼓励将绿色低碳理念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营造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
此外,《条例》还提出,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绿色技术相关专业,推进实施绿色技术领域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培养绿色技术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展绿色低碳领域人才订单式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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